杨中良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公婆买的房可以收回吗?
来源:杨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量:563

基本案情:

原告:孙大某

被告:高欣

委托代理人,杨中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小某

高欣与孙小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孙小某父亲孙大某在儿子和儿媳妇结婚前给他们分两批付款买了一栋房子,因为夫妻两闹矛盾,有离婚的可能性,孙大某防止高欣离婚分割房产,自家会吃亏,于是2017年2月27日作为原告起诉高欣与孙小某,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自己496000元购房款(立案案由是民间借贷),事实和理由是两被告为购买鑫惠小区住房,于2012年3月1日,2016年7月8日两次向原告孙大某借款总计896000元人民币,原告屡次向两被告索要,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起诉到法院。

律师分析:

一:本案到底有没有借贷的事实和双方是否达成借贷的合意。

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与事实不符,双方并不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只能证明和第三方存在买卖业务关系,无法证明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没有还款协议等材料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答辩人应当举证证明与答辩人之间形成借贷合意的证据材料和该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原告要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本案原告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庭应驳回

二:本案的案由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赠与合同纠纷?

本案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赠与的行为已经完成,房产证上有两被告的名字,视为两被告已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无权撤销赠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2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被答辩人是赠与行为,并且该赠与的房产已经是答辩人高欣和另一被告孙小某的夫妻两的名字,已经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物权已经变动,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在法律上视为对赠与的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被答辩人无权撤销赠与。

三:本案涉嫌虚假诉讼。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本案情形符合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这一项; 本案另一被告孙小某明显是不正当放弃自己的权利,完全承认是借款,这完全是原告和其儿子孙小某恶意串通所为,原告生怕两被告离婚,怕被告高欣分走共同房产,故意制造虚假诉讼意图损害高欣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不应当保护,故法庭应以虚假诉讼处理。

另外 父子欠条具有利益共同体,是原告和儿子串通损害女方高欣的利益,是原告认为两被告即将离婚,怕被告高欣分走财产,违背了当场赠与的本意,损害了高欣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不应当保护,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再次,按照原告的逻辑,他的儿子要是出赡养费,原告还需要给两被告打欠条才对,这在法律上是很难调整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案没有借贷的事实发生,也没有形成借贷的合意,法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大某主张两被告向其借款买房,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借贷的合意,且买房及付款均是由原告完成,两被告只是参与了房产过户登记,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其借款买房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孙大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律师代理本案是在开庭前三天,委托人没有提前找律师,快要开庭才匆匆忙忙找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启动工作程序,对本案的仅有的材料,也就是起诉状进行系统研究,第二天赶紧到法院阅卷,对本案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过来仔细研究,还剩一天就要开庭了,代理律师也罗列了几项证据需要收集,于是紧接着下午就开车去外地收集本案证据,晚上很晚回来,对整个案卷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后,结合收集的证据,对本案胜诉更胸有成竹,认真准备了证据目录和质证的目录,开庭的时候在法庭上重点把握的也比较好,最终代理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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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中良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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