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良律师亲办案例
同居双方都不要孩子该怎么判?
来源:杨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量:609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

代理人:朱某

被告: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2017年2月17日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8日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8日生育儿子时小某,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后发现被告疑心太重,凡是原告和别人打电话,发短信就会辱骂原告,令原告无法忍受,另外被告经常酗酒,酒后便折腾到半夜不能睡觉,只能是被告乱发脾气,原告也不敢声张,就像保姆一样,现在双方根本没有感情,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故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儿子时小某归被告抚养。

律师分析:

一:被告不适合抚养孩子,应该判决给原告抚养,围绕举证问题,代理律师给委托人列出了本案应该举证的证据。

二:被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是代理律师庭前让被告按照律师要求做到了的,能够证明被告确实无法亲自抚养孩子,无论从工作原因还是从家庭背景原因都不允许抚养孩子,假如孩子判决给被告抚养,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应当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将孩子判决给原告抚养更为合适,况且孩子一直跟着原告,几乎不认识被告是他的爸爸。

三:本人作为代理律师,认真仔细的从原告的起诉状分析入手,原告自己承认被告有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结合被告提供的文身证据,品行不良等证据看,被告确实不是好青年,更加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另外,原告起诉状诉称被告经常酗酒也是事实,事实上被告不但酗酒还大量抽烟,每天至少2包烟,本案两名证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被告抚养孩子肯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一点原告肯定不持异议,所以,法庭应当采纳被告的证据同时将孩子判决给原告抚养。

四:原告的起诉状也强调被告乱发脾气,被告不持异议,试问一下,将孩子判决给一个动不动就乱发脾气的人能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吗?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一个男人应该放手做大事,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努力挣钱,作为一个男人不应当在家带孩子玩,更何况被告也没有带孩子的经验和必要的耐心,动不动就打骂,孩子一直都是原告带着,况且一直过得很开心,突然改变抚养关系孩子很难适应新的生活,被告对孩子的一切情况都不了解,长期在外工作,穿多大的鞋子都不知道,孩子的近视问题也是原告一手操作的,被告根本不了解情况,孩子可以离开被告生活,但是绝对不能离开母亲,主要原因是原告作为母亲一手带大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判断子女究竟由谁抚养的原则,实践中应从父母的抚养条件及能力,父母的抚养意愿,子女生活环境的持续性与延续性,子女的年龄与性别,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子女的意愿,父母的监护行为及第三人协助照顾的可能性等方面来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有酗酒恶习,酒后性格暴躁,这一点原告的起诉状已经表明这一点了,故子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要求子女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生活费,法院酌定抚养费每月1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地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时某所生之子时小某由原告冯某抚养。

二:被告时某没有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办案总结:

本案胜诉的关键是被告代理律师尽心尽力,指导被告全面收集了很多非常有利的证据,比如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经常出差在外,无法照顾孩子的证明,这一点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虽然否认,但是通过本律师的庭审巧妙的发问,最终原告承认被告确实工作地点经常变动,无法照看孩子,被告父亲的死亡证明足以证明被告是单亲家庭再加上被告本人常年不在家,母亲改嫁,被告母亲的结婚证可以证明已经改嫁的事实,这两个证据决定了本案的胜诉的关键,被告的家庭条件不允许可以抚养孩子,其他证人证言,医院出院记录等等证据在庭前经过律师一一筛选,最终当成重要的证据使用,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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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中良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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