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良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诈骗导致的返还彩礼案件
来源:杨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量:1076

原告:张某

代理人:杨中良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史某

被告二:赵某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人民币78400元。

(2) 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6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十几天时间的相处后,相互见了双方父母,此后被告一多次着急要求原告给付彩礼钱,甚至在原告上班没有时间的情况下,被告单独亲自到原告家要求给彩礼,原告方迫于压力于2016年7月9日上午到邮政储蓄银行取现69000元人民币作为彩礼钱,原告、原告父亲、原告叔叔和邻居、被告一一同驱车去两被告家送彩礼钱,在饭桌上原告父亲当着众人面将60000元人民币给了两被告。过了3天左右被告一再次索要1万元彩礼钱,原告此次花费见面礼1500元,改口礼1100元,上下车礼1000元,磕头钱1000元,平时花销1100元,箱子里放2000元,当着众人面给500元,被告一嫌少,又要了200元,以上共计78400元人民币。双方于2016年5月4日办酒席,酒席后原告和被告一于2016年6月9日回到徐州市区,才刚刚办过酒席几天原告逐渐发现被告一对外人打电话特别多,经原告核实,被告一有外遇,还经常找借口不回家,同年6月13日被告一再次以喝喜酒为借口至今未归,后因原告与被告一早已到达结婚年龄,原告给付彩礼钱后多次向被告一提出领取结婚证的请求,没想被告一一直躲而不见,无奈,后经原告方多次去做工作,两被告方不予答复并迟迟不退还原告的彩礼钱,可见,被告方是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给原告家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生活上造成很大困难。事后原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被告涉嫌婚姻诈骗,一报案才知道,原告只是其中一个受害者,还有十几个和原告情况类似的被骗钱后没有和男方领结婚证的,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现原告依法起诉,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 ,彩礼纠纷的处理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婚约的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对于彩礼的认定
要解决彩礼返还问题,首先需认定何谓彩礼。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而彩礼则不然,法律规定了返还原则。基于二者法律后果上的不同,需对何谓彩礼进行判断。对此,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男方婚前给付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2、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我省某些地区经过调研,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礼金或礼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则认定为彩礼,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当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这一数字应相对确定,适时仍可调整。
(二)是否返还的问题
1、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2、应予返还。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

本案中被告符合应予返还的(1)和(3)种情形,被告已经被派出所以诈骗罪正在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被告订婚后,依习俗给付彩礼,该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父母见面礼钱、彩礼金,即该礼金,礼品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原、被告谈婚论嫁时,原告给付被告的多名亲戚打发红包共计12000元是一种赠与行为,被告可以不予返还。关于原告在XX县金燕子首饰店购买了元的金首饰,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所举证不能证明,金首饰在三被告处,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已经涉嫌婚姻诈骗被立案侦查,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原告的见面礼,彩礼,共6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总结:

本案胜诉的关键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尽心尽力,为原告收集了大量的有力证据,首先是到派出所调取了原告报案,被告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里,被告亲口承认自己收的彩礼钱数额以及花费去向,并承认和多名男子交往骗取彩礼钱的事实,在法庭上被告对自己的骗婚行为无法狡辩,只能承认,还有一个关键证据就是银行流水账,在代理律师指导下,和原告一起去了银行调取了关键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辩论意见,判决了原告胜诉,原告律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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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中良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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