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良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公司”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
来源:杨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8
浏览量:694

“夫妻公司”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

基本案情:

原告:祝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张某,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

原告祝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在XXX有限公司的股份,双方各占5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结婚,婚后于2005年5月26日共同出资创办了XXX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原告基于夫妻关系的考虑,同意被告持有公司90%的股份,自己持有公司10%的股份。后在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因原、被告双方就股份分割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

被告张某辩称,XXX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清楚载明,原告仅有10%股份,现公司所有的财务账册没有弄清楚,原告把公司财产转移走,故其不同意由原告占公司50%股份,应由其占90%股份,原告占10%股份。

律师分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仅有夫妻两人股东的股权分割问题,具体处理方式为:(1)如一方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有取得该一人公司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经济补偿,接受经济补偿的一方应当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将该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如双方均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应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出价较高的一方取得该公司,并以其出价为基准对另一方作出经济补偿,接受经济补偿的一方应当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如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公司的,则应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后,双方共同分配该公司的剩余价值(4)可以判令夫妻均享有该公司50%股权的方式使该公司继续存续,但是那样必然会使该公司在今后产生公司僵局,直接导致公司机构运转失灵,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法院判决:

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祝某系初婚,被告张某系再婚。原、被告婚后于2005年5月26日以共同财产出资,成立了以其夫妻两人为股东的“X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载明原告祝某占股份10%,被告张某占股份90%。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4年被告张某曾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果。2019年2月,双方因原告方原因发生激烈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后原告祝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但该判决未涉及XXXX有限公司股份分割事宜,现该判决已生效。现因原、被告双方就公司股份分割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祝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

本院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案涉的XXX有限公司系由原、被告作为股东,没有第三方参与出资的公司,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公司”,其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往往带有随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除非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否则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并不能真正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不能作为夫妻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现被告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财产约定,故本院认定案涉的XXX有限公司股份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综上,

原告祝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问题,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X有限公司由原告祝某和被告张某各占50%的股份。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

办案总结与感想:

(1)民间俗称的“夫妻公司”,其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往往带有随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除非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否则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并不能真正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不能作为夫妻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现被告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财产约定,故法院认定案涉的XXX有限公司股份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2)夫妻店即“夫妻公司”是最常见也是最特殊的一种家族企业,在很多民营企业创立之初,都是与“枕边人”共同奋斗的,但婚姻关系和组织关系的结合却使企业治理变得复杂而脆弱。对那些上市后仍然保留夫妻搭档的公司,投资者充满了担忧和质疑。从夫妻店到上市公司的转变是一种巨大的跨越,资本市场的扩容让越来越多的夫妻店走上了财富极速膨胀的上市之路,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企业运作机制、管理及治理理念的质变。在一个尚不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中,夫妻店这种家族模式是否能够跨过这些治理关卡,防止原有的缺陷及隐患在各种诱惑和新环境下发酵和恶化,转变为击溃上市公司的“隐形炸弹”呢?能否通过“土豆条款”这样的约定解决呢?

(3)所谓“土豆条款”是指: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变动须经董事会批准。土豆网在过去的5年内成功获得5次注资,但最终却由于夫妻产权分割问题止步于纳斯达克(NASDAQ)前,成为一个让人感到惋惜与遗憾的样本。王微与杨蕾这对曾经让人艳羡有过短暂奋斗历程的夫妻,由于彼此鲜明的个性难以磨合,最终结婚不到三年就劳燕分飞。尽管土豆网非二人共同创立,但土豆网的5次融资和主要发轫期却发生在二人短暂的婚姻期间内。2010年3月,王微与杨蕾由徐汇法院判决离婚时,王微以公司和自己都是“负资产”的名义,欲将杨蕾“净身出户”,最后徐汇区法院从中调解,双方先离婚,在财产的分配方面依然没有最终结果。到2010年第三季度后,上市前夕的土豆网业绩报表显示此刻距盈利仅一步之遥,前妻杨蕾显然甘愿“不能同安乐,但愿共患难”,主动向法院申请“分担债务”,2010年11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冻结了王微所持土豆网的主要股份,正在紧锣密鼓迈出上市最后一步的土豆网只好暂停上市进程。有专家认为,杨蕾选择在土豆网IPO之际向法院起诉,肯定是想与王微共同负债。一旦如此,王微持股土豆网13.4%的股权比例将明显降低,杨蕾也将顺其自然地成为土豆网股东。这无疑将直接影响到土豆网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是土豆网上市成败。土豆网的股权分割案,让多家抱着上市猛赚一把的风投大受惊扰,风投业内所谓的“土豆条款”应运而生,大意为投资人将把项目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当作考察因素之一,创始人的婚姻变动需经董事会批准方可,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尽管资深创投人士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土豆条款”推出的可操作性不高,限制婚姻自由在任何地方都很难合法化。但毋庸置疑,富人亲情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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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中良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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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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